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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內再次繼承 遺產稅減免規定一次看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判決取得的財產,已繳納遺產稅者,適用5年內再次繼承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若是6年至9年內再次繼承,可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扣除80%、60%、40%、20%。至於繼承年數的計算,並非以判決確定取得財產日起算,而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遺產價值補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並繳納遺產稅者,若繼承人於繼承日起9年內死亡,其繼承該筆經法院判決的財產,可依「遺贈稅法」規定,主張5年內再次繼承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死亡前6年至9年內再次繼承,依規定扣減率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甲君名下的土地,經法院於2023年2月7日判決確定為乙君的財產,乙君已於2016年1月10日死亡,繼承人丙君在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將該筆土地補申報乙君遺產稅,並繳清稅款。不過,丙君繼承該筆土地後,於2023年8月15日死亡,丙君的繼承期間為9年以內、未滿8年(乙君死亡日起算至丙君死亡日止),因此該筆土地可自丙君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價值的40%。

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判決取得的財產,並已繳納遺產稅者,若繼承人於繼承後未滿9年死亡,可適用「遺贈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5年內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的財產,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扣除80%、60%、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