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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未繳清 這樣做可先移轉部分遺產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有特殊原因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產權移轉,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若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可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1條規定的確切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的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800萬元,繳納期限至2024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稅,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急於脫售遺產中的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300萬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定期存單300萬元做為納稅擔保,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不過,台北國稅局提醒,遺產稅的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的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如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不能於期限內繳納,可於繳納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