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之土地是以土地的「拍賣價額」及「土地公告現值」從低作為核算土地增值稅的標準,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將以拍定價額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增值稅,並作為拍定人取得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稅務專家提醒,未做農業使用的農地,萬一遭法院拍賣,將以上次移轉現值計算再移轉的漲價總額,民眾可能無法負擔高額土增稅,必須特別注意。
稅務專家舉例,小陳主張A地於拍賣時為做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A地的前次土地移轉現值將調整至小陳30年前取得土地時的公告土地現值50萬,但老王拍定後土地未作農業使用,於112年8月再移轉時,其課稅移轉現值(公告現值)為3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為50萬元,將有250萬(300萬-50萬)之漲價總數額,以土地增值稅20%至40%稅率計算,將繳納50萬至100萬的土地增值稅。
因此,拍定人向法院標購土地時,須留意拍賣價額、拍賣土地種類是否會影響日後再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尤其是農地未做農業使用,萬一遭法院拍賣,將以上次移轉現值計算再移轉的漲價總額,民眾可能無法負擔高額土增稅,必須特別注意。
國稅局提醒民眾,法院核算土地增值稅的標準,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將以拍定價額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增值稅,並作為拍定人取得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因此拍定人於取得土地同年再出售,仍會有漲價數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建議民眾向法院標購取得土地時,拍定人須瞭解拍定價額及土地使用情形是否符合不課徵、免徵規定,及對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額的影響,避免事後無力負擔巨額的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