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我爸媽說~他們的房子以後就是我的房子!」
小君:「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阿明:「對啊,家裡就我一個孩子,房子不給我,要給誰勒?」
小君:「恩…等房子真的登記在你名下時再說吧!如果他們一直沒有讓你處理繼承登記的事項,還是別高興的太早喔!」
這個單元我們請到桃園安盛房屋代租代管青埔新生活店張汝虹(店長)來跟大家分享,繼承登記就是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後,發生登記名義人死亡或其他因素時,由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之移轉登記。
內容:
一、依據民法規定,繼承權從被繼承人的死亡開始生效。一旦繼承權開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繼承人將承擔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代表繼承人要負責處理被繼承人的財產事務,包括不動產。
二、在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要通過登記的動作,才能開始處分其相關物權。繼承人必須向當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完成後才能合法地處分不動產,例如出售或設定抵押。
繼承登記相關注意事項:
一、根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繼承登記須於繼承事實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至20倍。
二、如果不動產未在1年內辦理繼承登記,根據土地法規定,會將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並可能在超過15年未登記的情況下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因此為了提醒繼承人在期限內辦理繼承登記,政府有推行主動通知服務,每月根據過世被繼承人的資料來通知繼承人盡早申請繼承登記,以免因為不熟悉法律而面臨潛在的罰款。
三、申辦流程及準備文件
1. 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書
.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戶口名簿、被繼承人及其配偶身分證、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記得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
2. 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繼承人身分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等。
3. 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遺產稅申報書、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委託他人申報者,應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4. 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可跨縣市至全國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承辦人員查欠章。
.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5.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資料、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
.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6.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申請人身分證印章、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欲辦理分割繼承者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
.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