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一名女子買下已出租他人的房屋,想將屋子收回己用,受委託處理的仲介業者不讓租客進屋而挨告,不但被判拘役十五日,民事也被判賠一萬元。本案租客是受到民法「買賣不破租賃」規定的保護,但若當初訂約時未公證,一旦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租客就不受買賣不破租賃保護。
民法第四二五條第一項明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一法條被稱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民法中對租賃與買賣關係的規範。
若未公證 保護則有期限
所謂「不破」,就是租賃契約成立後,房地所有權若有讓與行為(通常為買賣),不能打破先成立的租賃契約,承租人有權繼續使用租賃物。但原則也有例外,同條第二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