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位莊老先生把名下的農地贈與給兒子,沒有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是以一般用地移轉,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務員以為老先生漏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詢問發現老先生的農地已耕作30多年,但因為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以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員深入瞭解後,主動查調該農地課稅情形,並協助相關程序,幫他省下百萬元土地增值稅。地稅局表示,瞭解老先生情形以後,稅務局就主動查調該筆農地的課稅情形,並比對各種圖資資料,發現這筆農地是在89年以前取得的,而且在89年當時有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可以回溯至89年調高前次移轉土地現值,因此馬上協助莊老先生申請調高,如此一來,幫他省下了一百萬餘元的土地增值稅,老先生這才知道原來農地還有調高原地價的規定。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土地增值稅是取得到移轉期間公告土地現值的漲價總數,依漲價倍數採用累進稅率計徵,所以持有的期間愈長,增值的倍數通常也愈多。農業用地移轉如果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就必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但是如果移轉的土地在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就可以申請以89年1月28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縮短計算期間,也會減少漲價總數額,節省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