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土地持有期間之計算,以自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止為原則。
2.以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其土地持有期間之計算,以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起算至交易日止;所分配取得之房屋持有期間之計算,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
3.以自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所分配取得之土地,以原取得參與都市更新或重建前土地之日起算至交易日止;所分配取得之房屋持有期間之計算,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
4.個人拆除自住房屋自地自建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或以該自住房屋參與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所取得之房屋,得將拆除之自住房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據以認定是否適用自住房地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