詠騰工商團隊-簡玉鳳

房地合一稅2.0常見問答 什麼是預售屋【含其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交易?其交易日及取得日如何認定?持有期間如何計算?成交價額(收入)如何認定?

1.預售屋交易:包括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建設公司(地主)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在取得房地所有權前,將該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第三人之交易,以及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將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3 第 5 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紅單)讓與第三人之交易。

2.交易持有期間:以取得日起計算至交易日止。

3.交易取得日認定:以訂定買賣契約日或簽訂紅單日為準;交易日之認定:以讓與人與受讓人訂定買賣契約日為準。

4.讓與預售屋(含紅單)權利交易之成交價額(收入):按讓與該權利價額(即受讓人應支付予讓與人價額)認定,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價款。

5.舉例說明:A 君 111 年 2 月 5 日與 B 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共 1,000 萬元。A 君依約支付簽約款計 200 萬元,嗣於 112 年 8 月 9 日與受讓人 C 君簽訂讓與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 C 君應支付 A君 230 萬元,嗣後由 C 君依工程期支付餘款 800 萬元予 B 建設公司。A 君預售屋權利之取得日為 111 年 2 月 5 日,交易日為 112年 8 月 9 日,持有期間超過 1 年、未逾 2 年,預售屋權利讓與之成交價額(收入)為 230 萬元,成本為 2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