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有的土地,目前正在興建廠房,可否於建廠期間申請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工業用地係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於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內,設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且供「工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始有按10 ‰稅率課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符合上揭規定之土地,如於建廠期間申請適用10 ‰稅率課徵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建造執照、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公司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使用計畫書圖、申明書或切結書)等;如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以供審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定建廠可按10 ‰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如建廠完成後,該土地未實際從事製造、加工使用,將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次年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工業用地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需於112年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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