詠騰工商團隊-簡玉鳳

女兒告繼母侵佔!共同持有不算遺產?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協同主持律師鄭策允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無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過世,生存的配偶都可以在申報遺產稅時,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

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值得注意的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從請求權人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時開始計算,若2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如果是法定財產關係消滅,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超過5年不行使也會消滅。

許多夫妻婚後會將收入集中管理,但萬一資產集中在某一人名下卻遭遇不幸,就會衍生類似的財產分配問題。儘管生存配偶可以主張財產是共有,但除非提早做好財務規劃或設立遺囑,否則未亡人也只能先取得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餘下資產仍會被視為遺產,由未亡人與繼女、繼子共同平分。

(郭美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