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21日)三讀通過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部分條文,增訂重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皆應參與危老重建案,加速危老重建案效率,解決公有土地取得卡關問題。
為使危老建物重建計畫範圍內公私有土地夾雜等類型案件加速重建,提升居住環境安全,鼓勵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參與重建計畫,使公有財產獲得有效利用,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5條之1條條文。
增訂條文明定,申請重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除另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50%以上,以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0%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等3種情形外,皆應參與危老重建案,賦予機關同意參與危老重建的法源。
增訂條文同時也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產管理等規定,加速危老重建案效率,解決公有土地取得卡關問題。
另外,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的彈性,增訂條文也明定,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方式,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Copy LinkFacebookLineTwitterWhatsAppEmail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