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5條(繼承拋棄之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解說
拋棄繼承的效力,溯及於繼承事由發生時就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
第1176條(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解說
本條第7項因為97年1月2日配合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向法院陳報的時間做修正,98年6月10日因為第1148條第1項但書所定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負限定責任之規定,適用於所有繼承人,且不待繼承人主張,因此將原第7項所定「限定繼承或」等字刪除。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之後,拋棄繼承人的應繼分該做如何處理,本條特別訂立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時,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就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的人均分。例如:無配偶共同繼承的時候,由其他同為繼承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有配偶同為繼承的時侯,由配偶與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
二、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的繼承人有人拋棄繼承時,拋棄繼承人的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也就是不管有無配偶與之共同繼承,拋棄繼承人的這一份,配偶都沒有權利分,所以父母之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時,拋棄的應繼
分,歸屬同為繼承的父或母;兄弟姊妹有人拋棄繼承時,由其餘同為繼承的兄弟姊妹均分拋棄繼承人的應繼分;祖父母有人拋棄繼承時,由同為繼承的祖父或祖母享有所拋棄的應繼分。
三、與配偶共同繼承的同一順序繼承人,全都拋棄繼承時,就由後一順序的繼承人與配偶共同繼承,但是如果連後順序的繼承人都沒有時,就由配偶全部繼承。
四、配偶拋棄繼承權的時候,所拋棄的應繼分就歸由其他同為繼承的繼承人均分。
五、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相同的全部拋棄繼承權時,就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而為繼承。
六、先順序的繼承人全都拋棄繼承時,由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但是後順序的繼承人有無不明,或都沒有後順序的繼承人時(也就是連第四順位的繼承人都沒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的規定。
七、因為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後而成為繼承人的人,在知道其本身成為繼承人之日起3個月內,也可以為拋棄繼承。
實例
老王與妻子阿芳育有三名子女大華、大明、玉美,玉美也生有子女小茵、小雲,老王過世時,玉美拋棄繼承,老王的遺產由誰繼承?
玉美拋棄繼承,所以老王的遺產由阿芳、大華、大明共同繼承,阿芳、大華、大明各繼承三分之一。
老王過世時,有妻子阿芳、父母親二人,其中父親拋棄繼承,老王的遺產由誰繼承?
阿芳繼承二分之一,老王的母親繼承二分之一。
老王過世時,有妻子阿芳、父母親二人、二位姐姐,其中父母親均拋棄繼承,老王的遺產由誰繼承?
阿芳繼承二分之一,老王的姐姐各繼承四分之一。
本文摘自書泉出版《民法‧親屬繼承(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