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登記建物
所謂的保存登記建物就是有辦理「建物保存登記」的建物。「建物保存登記」又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新蓋好或既有建物,為了確保是誰的所有物,而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所有權。
簡單來說,就是在地政事務所申請到建物登記謄本的建物,都稱作保存登記建物,而且建物所有權人都會取得建物所有權狀。
.未保存登記建物
即是沒有跟地政機關申辦登記所有權的建物。這種建物在地政事務所無法申請到建物登記謄本,更不會有建物所有權狀。
那麼未保存登記建物,就一定是違建嗎?答案是否定的,未保存登記建物不一定是違建喔!因民國初期時,我國尚未頒布都市計畫法實施建築管理,所以房子興建完成後並不會辦理建物保存登記等程序。因此在頒布都市計畫法實施建築管理前所興建的建築物,現在於國稅局有稅籍證明之房屋,就屬於合法的未保存登記建物;反之,沒有稅籍證明的房屋,才會被歸類為違建。
因此於多數分割共有物訴訟中,未保存登記建物泛指有稅籍證明之房屋,惟該類型房屋通常因年代已久或年久失修,經認定為不具有經濟價值,故多數法官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不會考量此種類型建物之保存,而係考量土地最大經濟效用而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