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當政府針對第二屋、多屋族進行打房,買方也有解套方法,像是利用自己的兄弟姊妹當「人頭」購屋,讓貸款成數更高、利率更低、省掉更多房屋稅,但當「人頭」老了、生病了,該怎麼辦?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日前就有個案的哥哥因為信用瑕疵,為了銀行貸款,以妹妹的名義買了現在居住的房屋,每月的房屋貸款雖是由妹妹銀行帳戶中自動扣款,但其實都是哥哥在繳納,因為妹妹未婚,日子久了,登記在妹妹的名下也就習慣了。
但最近妹妹生病了,哥哥開始緊張了,若妹妹往生,因為妹妹未婚沒有兒女,房屋將會由父母親繼承,屆時再由父母親將該房屋贈與給這位哥哥,擔心契稅、增值稅及贈與稅可能不少,到底應該等父母繼承後再辦理贈與,還是妹妹生前先把該房屋贈與給哥哥?
鄭文在表示,其實個案中的既不用急著辦理妹妹對哥哥的贈與,更不需要等妹妹往生後,爸媽繼承後再辦理贈與給哥哥,只要妹妹往生3個月內由父母親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權,哥哥很自然的取得妹妹的繼承權,既不用繳納遺產稅,連契稅、增值稅及贈與稅都是0元。
依照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妹妹未婚、沒有兒女,由父母親取得繼承權,如果父母親拋棄繼承權,繼承權就會落在哥哥的身上。也就是哥哥想取得這個當初以妹妹名義登記的房屋,只要跟父母親達成共識,在知悉妹妹往生3個月內,花1000元規費,向法院聲請拋棄對於女兒的繼承權,次順位的哥哥就會直接繼承該房屋,她所擔心的契稅、增值稅及贈與稅,完全不存在。
鄭文在說,以往繼承發生時,多數人的思考邏輯都是被繼承人有債務,得盡快辦理拋棄繼承權,或是要繼承的人,名下有債務,怕繼承後債權人來追債,聲請強制執行要債,但其實拋棄繼承權,也是節稅、省稅的好方法。